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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 海淀园2015年专项政宣讲会
时间:2019-01-16 19:13    点击:1497 我要报名 免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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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处负责的专项情况

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负责人:马慧泉(科员)  88498265   张琦 88499073 

负责人:马慧泉(科员)   88498265   于玲    88499265

负责人:何云龙  88499201   李琳 88499245    郭敬峰 82690566   李峥  82386611-353

负责人:马慧泉(科员)88498265     于玲    88499265

负责人:傅固安(科员)  88499048   季国华  88499195

负责人:齐静(科员)88493635   张锐 (副主任科员) 88498775

负责人:齐静(科员)88493635   张锐 (副主任科员) 88498775

负责人:石钟山  88499349   欧阳萫  88496985(产规处)

 1、新型贷款贴息补助(其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本补贴)

补助金额:对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成功贷款,给予其50%的融资成本补贴,最高补贴100万元

支持范围:支持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成功贷款,并还款完毕的企业,对其融资成本给予一定的补贴。

申报对象: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的企业。

 申报条件: 

1.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海淀区的产业发展导向,无不良信用记录,财务状况良好,对海淀区经济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2.企业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且知识产权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取得较好的成效;

3.企业还款完毕时间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4.企业从其他政府有关部门获得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财政资金利息补贴超过应付利息总额50%的,不再给补贴。

申报指南:2015年海淀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本补贴专项申报指南

政策依据:《海淀区优化创支持新生态环境支持办法》第九条

2、专利商用化项目补贴

补助金额:对实际货币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商用化项目,根据其专利交易成本、经济效益等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100万元。

支持范围:支持企业通过专利转让、许可、专利技术转化成商品方式实现商用化,并取得实际货币收入在500万以上的项目,根据其专利交易成本、经济效益等给予一定补贴。

申报对象: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的企业。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条件

  1.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海淀区的产业发展导向,无不良信用记录,财务状况良好,对海淀区经济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2.企业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且知识产权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拥有一定数量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截止2014年12月31日),取得较好的成效,并获得知识产权相关资质的企业优先考虑;

  3.通过专利许可方式、专利技术转化成商品方式实现商用化的企业:申报企业需为专利权人,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和创新能力,有优秀的管理团队、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专利权人为公司成员个人、关联公司、子母公司的,不能申报该项目);

  4.企业通过专利转让方式实现商用化的企业:在专利转让行为发生之前,申报企业需为专利权人。

  5.企业的核心技术所属产业领域为海淀区重点推进的“6+1”产业领域的,优先支持。

  6. 申报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须提交信用报告,信用等级达到BB级(含)以上及信用报告(含评级报告、征信报告和补充征信报告)中没有不良信息记录。申报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可自愿提交信用报告,提交信用报告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立项。(有关事项详见《关于在2015年专项资金工作中启动企业征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企业可以在海淀园管委会确定的信用服务合作机构中自愿选择一家机构,向其购买信用报告。对于信用等级达到BB级(含)以上及信用报告(含评级报告、征信报告和补充征信报告)中没有不良信息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购买信用报告费用补贴。(详见《2015年购买信用报告费用补贴项目申报指南》)

(二)申报项目条件

  1、企业通过专利转让、许可方式实现商用化

  (1)本专项需要企业将专利权转让给受让方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依法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和备案(转让、许可双方不能为关联公司、子母公司、公司法人或股东等);

  (2)本专项商用化的专利须是2012年1月1日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

  (3)本专项商用化的专利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施转让或许可行为,并取得实际货币收入500万以上;

  (4)本专项商用化的专利已享受政府类似资金补贴的,不再重复支持。

  2、企业通过专利技术转化成商品方式实现商用化

  (1)本专项商用化的专利须是2012年1月1日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

  (2)本专项商用化的专利技术需转化成商品,实现产业化,并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实际货币收入500万以上;

  (3)项目实施前,需对专利进行分析,产品上市前需进行市场分析,并提供分析报告及相应证明材料;

  (4)本专项商用化的专利或转化的商品曾经获得专利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申报指南:2015年海淀区企业专利商用化专项申报指南

政策依据:《海淀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办法》第八条(一)

3、驰著名商标及质量奖奖励

补助金额:

对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奖励。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北京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奖励。

支持范围:支持企业发展商标战略,创建和培育知名品牌,利用商标专用权进一步开拓市场,增强对知名品牌的保护,对首次取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北京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予以奖励。重点支持符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企业。

申报对象:

1.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的企业。

2.申报驰著名商标奖励的企业,应重视商标战略,制定并实施了商标发展战略,具有明确的商标发展规划和较强的商标保护意识。

申报条件: 

1.申报驰著名商标奖励的企业,应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北京市著名商标称号(称号获得时间为2014年10月—2015年10月)。

2.1.申报质量奖奖励的企业,应获得中国质量奖、北京市政府质量奖(奖项获得时间为2014年10月—2015年10月)。

3.申报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须提交信用报告,信用等级达到BB级(含)以上及信用报告(含评级报告、征信报告和补充征信报告)中没有不良信息记录。申报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可自愿提交信用报告,提交信用报告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立项。(有关事项详见《关于在2015年专项资金工作中启动企业征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企业可以在海淀园管委会确定的信用服务合作机构中自愿选择一家机构,向其购买信用报告。对于信用等级达到BB级(含)以上及信用报告(含评级报告、征信报告和补充征信报告)中没有不良信息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购买信用报告费用补贴。(详见《2015年购买信用报告费用补贴项目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

1、2015年驰著名商标奖励专项申报指南

2、2015年质量奖奖励专项申报指南

政策依据:《海淀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办法》第八条(三)

4、企业购买知识产权高端服务费用补贴

补助金额:对企业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专利布局、挖掘、预警、评估、信息服务等知识产权专业服务,给予资金支持,资助比例为实际发生费用的30%,每家企业补贴额度最高为50万元。

支持范围:支持企业围绕专利布局、挖掘、预警、评估、信息服务等购买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根据实际产生的服务费用,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

申报对象: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的企业。

申报条件:

1.企业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海淀区的产业发展导向,无不良信用记录,财务状况良好,对海淀区经济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2.企业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且知识产权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拥有一定数量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截止2014年12月31日),取得较好的成效,并获得知识产权相关资质的企业优先考虑;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具有提供相应服务的资质,为企业提供的服务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并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提升有较好的促进作用;

4.企业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就专利布局、挖掘、预警、评估、信息服务等知识产权专业服务签订合作协议,项目执行、支付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同等条件下,具有知识产权相关资质的企业优先考虑。

申报指南:2015年企业购买知识产权高端服务费用补贴申报指南

政策依据:《海淀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办法》第八条(三)

5、促进技术转移专项

补助金额: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根据其年度提供服务促成的技术交易额等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50万元。

支持范围:面向企业、高校院所、服务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发布、竞价交易类的在线平台;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的技术转移服务等。

申报对象:支持以技术经纪、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技术集成与经营等为主业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鼓励搭建技术转移和专利交易平台。

申报条件:

(一)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的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机构以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等技术转移服务为主要业务,近2年在技术转移服务领域开展了实质性工作,具有良好的服务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机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及财务制度健全,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近2年无不良记录。

(四)开展业务具有相关资质,具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服务团队。

(五)对促进国家技术转移集聚区建设、促进科技成果向海淀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转移、活跃海淀区技术市场交易、以及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等,且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将予以优先支持。

申报指南:2015年促进技术转移专项申报指南

政策依据:《海淀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6、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入驻机构专项补贴

补助金额: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中关村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服务业集聚区,按照相关载体支持办法给予房租补贴。

支持范围:

1.机构已入驻知识产权一条街内的集聚点(包括新入驻项目及在延续执行期内项目),签订正式租住合同,符合《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入驻机构支持办法》、《关于支持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服务业在中关村示范区集聚创新发展的办法》等相关办法中的入驻要求,并按照相应标准给予补贴。

2.入驻机构已经开展实际业务,申报资料里有业务收入证明材料,申报金额不高于所交租金金额(含物业费和押金),已享受过房租补贴的服务机构不予再次补贴。

3.入驻机构接受海淀区相关部门对房租补贴资金使用的后续约定。

申报对象:

1、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的服务机构,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无违法违纪行为及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未受到业务主管部门的惩处,政府资金使用效益良好,对区域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在行业中有较好声誉。

2、符合集聚区入驻的业态要求,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业务能力强,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能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20%以上。

3、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能自主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公益性活动,积极参加和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等活动,为推进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合理建议。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1.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的服务机构,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无违法违纪行为及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未受到业务主管部门的惩处,政府资金使用效益良好,对区域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在行业中有较好声誉。

  2.符合集聚区入驻的业态要求,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业务能力强,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能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知识产权服务。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20%以上。

  3.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能自主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公益性活动,积极参加和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等活动,为推进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合理建议。

(二)申报项目

  1.机构已入驻知识产权一条街内的集聚点(包括新入驻

  项目及在延续执行期内项目),签订正式租住合同,符合《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入驻机构支持办法》、《关于支持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服务业在中关村示范区集聚创新发展的办法》等相关办法中的入驻要求,并按照相应标准给予补贴。

  2.入驻机构已经开展实际业务,申报资料里有业务收入证明材料,申报金额不高于所交租金金额(含物业费和押金),已享受过房租补贴的服务机构不予再次补贴。

  3.入驻机构接受海淀区相关部门对房租补贴资金使用的后续约定。

申报指南:海淀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入驻机构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政策依据:《海淀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办法》第七条(二)

7、人才专项(海英人才-创新领军人才-知识产权人才)

补助金额:根据“海英人才”的创新成就、区级贡献等,给予最高30万元(团队最高50万元)奖励,连续实施三年;同时对“海英人才”等高端人才给予公租房配租、医疗、子女教育、房租补贴等方面支持。

支持范围:海淀区重点发展的移动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导航与位置服务、云计算、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及科技服务业(含技术转移、技术交易、创业服务、科技咨询等)、知识产权、文化创意等海淀其他优势产业领域的人才和项目。

申报对象: 

1、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包括在海淀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创业领军人才及团队、创新领军人才及团队、青年英才;

2、已于2013或2014年入选的“海英人才”,可根据《支持办法》,申报后续支持(2012年入选人才支持期已满,不再继续享受,该人才也不能再次申报“海英人才”各项目,所在企业其他人申报不受影响);

3、围绕海淀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交流等活动的各类平台。

申报条件:“企业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应满足如下条件:

①所在企业在海淀区注册并对海淀产生区域贡献,企业诚信经营、无违法违规和不良信用记录,所在行业属于海淀区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②所在企业具有知识产权投入,设立知识产权部门和专职人员,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考虑:

Ⅰ.近三年内获得国家专利金奖或北京市发明专利奖;

Ⅱ.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

Ⅲ.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③申报人遵纪守法,热心海淀区公益活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实务,有8年以上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经历,在本企业工作2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资历,对海淀产生区域贡献。

④所带领团队在制定并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企业经营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⑤取得突出的知识产权工作成就,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Ⅰ.在申报企业从业期间,企业有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具有PCT发明专利申请;

Ⅱ.带领团队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资产运营或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为企业开拓市场做出重要贡献;

Ⅲ.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人才称号的优先考虑。

⑥申报单位最高限报3人,项目审核部门根据申报情况组织评审,择优确定入选人员。

申报指南:2015年人才专项申报指南

政策依据:《海淀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产规处负责专项情况:

负责人:石钟山  88499349  欧阳萫 88496985

      王震宇88497981   黎朝晖  88498091

      程万慧  88496725    黎朝晖 88498091

 

8、产业联盟和行业协会创新服务奖

补助金额:支持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主体开展创新服务。鼓励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参与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行业交流、市场拓展、构建专利池、区域创新合作等工作,加强对其工作绩效的考核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分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支持范围:暂无

申报对象:暂无 

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条件)

1.完善的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专业的运营团队,良好的经营状况。

2.围绕海淀区互联网+行动、京津冀一体化、高精尖经济结构构建、创新创业、国际合作、项目引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军民融合、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等重点工作,在开展产业研究、组织行业活动、开展区域合作等方面,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和一定工作成果,并提出相应的工作总结。

3.积极配合海淀区各部门完成相关产业促进和企业服务工作,围绕海淀区各项重点工作和任务,提出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积极进行落实。

(申报主体条件)

1.符合海淀区重点培育和发展的产业方向,资源整合能力突出、运营管理机制完善、领军企业聚集度高、行业影响力大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

2.在民政部门注册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注册地必须在海淀区。

3.非实体注册的产业联盟,理事长单位或秘书长单位必须为在海淀区注册和纳税,并在海淀园纳统的高新技术企业。

4.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的主要成员单位是在海淀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且不少于20家。

申报指南:2015年度海淀区产业联盟和行业协会创新服务奖励申报指南

政策依据:《海淀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办法》第六条(六)

9、重点培育企业资金奖励

补助金额:给予最高500万奖励

支持范围:

1.在海淀区注册且纳税、且在海淀园纳统的“十百千工程”、科技型上市公司以及园区重点企业。

2.企业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对区域经济、产业发展等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3. 企业2014年的人均产出、企业研发投入占比保持正增长,企业收入增速高于园区企业平均增长水平(2014年园区企业收入平均增速为15%)。

4.享受海淀区其他项目支持的企业不同时享受本支持措施。

提交信用报告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立项

申报对象:对于核心区一定规模且具有高成长性的重点企业,以及其他对核心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促进作用的企业。

申报指南:2015年度海淀区重点培育企业资金奖励申报指南

政策依据:《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支持办法》第八条(一)

10、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补助金额:按申报项目已投入资金最高3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额    

         1000万元。

支持范围:

   支持企业围绕移动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导航和位置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文化和科技融合等“6+1”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高端制造等产业领域开展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

申报对象: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海淀区注册和纳税,并在海淀园

            纳统的高新技术企业;

       2. 盈利状况良好或具有较好成长性,具有相应的科研能力和

            条件的企业;

       3. 项目申报企业应符合上述条件,高校院所等其他联合单位

            不享受政府资金支持;

       4.重点支持“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和总部注册在海

            淀区的境内、外科技型上市公司等单位。

申报条件:

 1. 申报项目方向符合《2015年度海淀区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重点支持方向》要求;

  2. 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总投资额须在5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立项时间为2013年1月1日以后,在申报期前已完成研发和验收结题,并开始产业化的在建项目;

  3. 项目已完成的投资额须在1500万元(含)以上,要求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截止2015年8月底实际支出的总成本费用及支出明细表、项目2013、2014年度及今年截至到8月底取得的收入及收入明细表;

  4. 申请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合法取得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清晰;

  5. 联合申报项目应有牵头企业和联合单位的合作协议,牵头企业须承担60%以上的投资额及相关任务,协议中应对各方的责权有明确约定;

  6. 重点支持列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的项目;对于具有重大技术突破、对区域产业发展有巨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可给予重点支持。

  7. 申报项目应有合理的服务模式和盈利模式,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可行性,有明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符合《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重大产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要求。

申报指南:2015年度海淀区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

政策依据:《海淀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办法》第五条(二)

 

合作处负责专项情况:

负责人:李丽华  88499590 

 

1、国际合作研发项目   

补助金额:按照实际支出额最高5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100万元。

支持范围:

对企业围绕重点产业领域与境外企业、外资研发机构合作开展技术研发而产生的研发费用、关键技术设备购置费用及购买用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知识产权费用等。

申报对象:1.在海淀区注册,税务登记地在海淀区的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有国际市场开拓部门,编制有国际市场战略规划,

          有专职的国际市场开拓人员,具有专门的国际市场开拓管 

          理制度和资金预算;

       3.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部门、规范的

           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申报条件:

(1)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产品或技术,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国际市场潜力;

(2)企业合作方为境外企业,境外研究机构、大学及科研院所,境内外资研发机构。其中外资研发机构指的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企业中,投资总额或注册资本大于等于100万美元,具有研发功能的外资企业。包括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还要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

(3)合作对方企业需在当地注册满三年;

(4)项目内容为中方企业引进国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技术,对国外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形成中方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或者中外合作研发,进行集成创新,中方企业单独或者共同拥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

(5)项目具有明确的产业化应用前景,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符合环保要求;

(6)合作研究内容有较高的创新性;

(7)合作各方签署有任务明确的合作协议;其中包括知识产权专门条款或双方另行签订的专门知识产权协议;

(8)企业与外方合作单位应没有股权关系, 企业管理人员不能受雇于外方合作单位;

(9)同一项目已经获得海淀区专项资金支持的不予申报。

  国际合作研发项目支持2014年8月1日-2015年7月31日完成的项目,支持费用为项目周期内发生的费用。支持费用包括研发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及购买用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知识产权费用。 

申报指南:2015年国际合作研发项目申报指南。

政策依据:《海淀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2、拓展境外市场项目

补助金额:对企业在建立海外研发基地、实施海外并购等国际化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中介费用,按照最高5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

申报对象:

1.在海淀区注册,税务登记地在海淀区的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有国际市场开拓部门,编制有国际市场战略规划,有专职的国际市场开拓人员,具有专门的国际市场开拓管理制度和资金预算;

3.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部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申报条件:

(1)境外建立研发基地

  1.企业按照国家法定程序已经在境外建立研发基地;

  2.具备研发条件(空间、研发设备等),形成了独立运行的海外工作团队,正式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3.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针对境外建立研发基地事项签订了服务协议并支付了中介服务费用,包括咨询、调研、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

(2)境外并购中介费用补贴

  1.并购交易合法合规,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2.企业通过并购能够获得被并购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核心竞争力;

  3.被并购方为境外企业;

  4.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针对此并购事项签订了服务协议并支付了中介服务费用,包括咨询、调查、审计、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

  拓展境外市场项目支持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之间已经成立的境外研发基地设立和完成的境外并购项目,且同一项目已经获得海淀区专项资金支持的不予申报。

申报指南:2015年拓展境外市场项目申报指南

政策依据:《海淀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企发处负责专项情况:

负责人: 崔 岩 88498071

       赵春霞(分机603) 88482915  王泽(分机606)  88482916

       李鑫  88497135    任丽娜 88498231

       吴超睿 88499030   崔  岩 88498071

 

1、标准化实施专项资金项目奖励

补助金额:

   给予负责制修订和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最高50万元补贴;给予负责制修订和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单位最高20万元补贴;给予负责制修订和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的单位最高10万元补贴。

支持范围:

  支持多主体联合开展标准制定。对于制定和修订符合核心区重点产业领域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订标”)的负责单位及主要参与单位给予“订标”奖励。

  重点支持移动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导航和位置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文化和科技融合等“6+1”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高端制造等产业。

申报对象:

   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应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海淀区产业发展导向,企业设有标准化管理部门,有统筹管理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专职人员。

申报条件:

1.申报的标准项目应属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原则上发布的标准文本中必须表明申请企业为标准起草单位的前五名;

3.发布的标准应符合核心区“6+1”重点产业领域,符合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发展方向,对促进产业升级和提高行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4.申报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须提交信用报告

政策依据:《海淀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办法》第八条(二)

申请指南:2015年海淀区标准化实施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2、企业购买信用报告费用补贴

补助金额:

   对于信用等级达到BB级(含)以上的企业给予购买信用评级报告费用50%~60%的资金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5000元,其中:购买信用评级报告费用<10000元的,按照购买信用评级报告费用的60%进行补贴,购买信用评级报告费用≥10000元的,按照购买信用评级报告费用的50%进行补贴。

对于购买征信报告和补充征信报告的企业给予购买征信报告费用50%的资金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1000元。

支持范围:

   鼓励中小微企业购买信用报告,在海帆企业资格审核、海淀园2015年度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政府管理和服务事项中使用信用报告,并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主动采用信用报告,向信用等级达到BB级(含)以上及信用报告中无不良信息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融资。

申报对象: 

1.申报2014年度、2015年度海帆企业的企业。

2.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海淀园纳统的高新技术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其它中小微企业)。

申报条件:

1.信用等级达到BB级(含)以上及信用报告(含评级报告、征信报告和补充征信报告)中没有不良信息记录。

2.信用报告的有效期应符合有关规定,其中:用于申报2014年度海帆企业的信用报告的有效期截止日期应晚于2015年3月31日(含);用于申报2015年度海帆企业的信用报告的有效期截止日期应晚于2016年1月31日(含)

3.在政府采购、专项资金申报、海帆企业资格审核等政府管理和服务事项中,出具信用报告的机构应为海淀园管委会确定的信用服务合作机构

4.企业应在购买信用报告费用发生年度内提出补贴申请,跨年度提出补贴申请的,原则上,不再予以补贴,但在本专项资金申报截止时间后,企业因申报2015年度海帆企业或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信用融资产品而发生的购买信用报告费用可以结转下一年度提出补贴申请。

申报指南:2015年购买信用报告费用补贴项目申报指南

政策依据:《海淀区优化创新生态环境支持办法》第十条(三)

 3、2015年度海淀区军民融合预研补贴专项资金

补助金额:

1.军民融合预研补贴:根据项目协议金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300万元;

2.军民融合成果展览展示对接补贴:按照投入场租、设备、人员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150万元。

支持范围:

   提高军民融合创新发展水平,促进军工科技成果转化和民口企业参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支持多方式的军地对接合作;支持民口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支持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单位搭建军民融合产业基地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军民融合技术成果展览展示及军地对接交流合作。

申报对象: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海淀区注册、纳税,在海淀园纳统的高新技术企业。军工集团下属企业不得申报;

2.在民政部门注册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注册地必须在海淀区;

3.非实体注册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理事长单位或秘书长单位必须为在海淀区注册和纳税,并在海淀园纳统的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条件:

1.申报军民融合预研补贴的企业应具备项目顺利执行的科技力量、资金能力等条件,应已获得军工单位项目订单或签订了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2.拥有本领域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本预研项目应对提高部队战斗力有较大促进作用;

3.申报军民融合成果展览展示对接补贴的单位应具备突出的资源整合能力、完善的运营管理机制,军民融合技术成果展示效果明显,开展的工作符合军民融合战略发展方向;

4.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的主要成员单位是在海淀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且不少于20家。

5.申报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须提交信用报告,信用等级达到BB级(含)以上及信用报告(含评级报告、征信报告和补充征信报告)中没有不良信息记录。

申报指南:2015年度海淀区军民融合预研补贴项目申报指南

政策依据:《海淀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办法》第九条(二)

4、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专项

补助金额: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最高支持金额100万元。对于特别重大项目,最高支持金额300万元。

支持范围:

1.对集中应用核心区创新成果的驻区单位、“专精特新”园区等单位授予“海淀区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示范基地”,并给予资金支持。

2.对在核心区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示范工程,并形成良好社会效应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重点支持移动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导航和位置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文化和科技融合等“6+1”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高端制造等产业申报对象:对于核心区一定规模且具有高成长性的重点企业,以及其他对核心区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促进作用的企业。

申报对象:

1.申报“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单位奖励”项目支持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为:

(1)被列为海淀区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示范基地的单位;

    (2)海淀区范围内“专精特新”园区、大学科技园、孵化器、留创园、加速器等建设管理投资单位;

    (3)海淀区属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2.申报“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奖励”的生产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应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海淀区产业发展导向。

申报条件:

1.申报“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单位奖励”项目支持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为:

(1)申请单位使用资金,原则上要求采购应用海淀区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目录以海淀园网站发布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为准,采购合同及明细能应明确核算其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的采购数量、金额等内容,无法明确或核算不清的不予认可。

(2)采购合同支付时间为2014年1月1日-2015年6月30日。

(3)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具有良好的示范应用效果。

   2.申报“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奖励”的生产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原则上推广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属于已发布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目录,且属于本企业的技术和产品(代理、销售其它公司产品、服务除外);采购合同及明细能应明确核算其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的采购数量、金额等内容,无法明确或核算不清的不予认可。

(2)采购单位为海淀区属企事业单位使用政府财政资金,采购合同支付时间为2014年1月1日-2015年6月30日。

(3)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具有良好的示范应用效果。

申报指南:2015年海淀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政策依据:《海淀区激发科技创业活力支持办法》第八条(二)

服务体系建设处负责的专项情况

负责人:

海英人才:吴茜88499649;
文化创意类创新领军人才:张紫霄 82468039;
知识产权类创新领军人才:齐静88493635、张锐8498775;
科技服务业创新领军人才:周志兰88498050;
1)院士专家工作站:张静88498121;
2)博士后工作站、青年英才基地工作站:刘佳88499251;
3)校企合作基地:赵龙 88498121; 

王本禄 88499061(第九项)

1、创新创业交流活动专项

补助金额:暂无

支持范围:暂无

申报对象:暂无

申报条件:暂无

申报指南:暂无

政策依据:《海淀区激发科技创业活力支持办法》第九条

 2、人才专项(海英人才-创业领军人才)

补助金额:加大对“海英人才”的支持力度。鼓励各类人才(团队)在核心区创新创业,经认定纳入“海英人才”予以支持。根据“海英人才”的创新成就、区级贡献等,给予最高30万元(团队最高50万元)奖励,连续实施三年;同时对“海英人才”等高端人才给予公租房配租、医疗、子女教育、房租补贴等方面支持。

支持范围:海淀区重点发展的移动互联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导航与位置服务、云计算、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及科技服务业(含技术转移、技术交易、创业服务、科技咨询等)、知识产权、文化创意等海淀其他优势产业领域的人才和项目。

申报对象:

(1)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包括在海淀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创业领军人才及团队、创新领军人才及团队、青年英才;

(2)已于2013或2014年入选的“海英人才”,可根据《支持办法》,申报后续支持(2012年入选人才支持期已满,不再继续享受,该人才也不能再次申报“海英人才”各项目,所在企业其他人申报不受影响);

(3)围绕海淀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交流等活动的各类平台。

申报条件:

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是指企业的创始人和创始团队,需符合以下(1)至(3)条件或符合(4)、(5)条件之一。此外,创业领军团队成员均需在企业成立半年内入职,且一直担任企业高层管理职务:

(1)企业成立三年以内,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2)创始人和创业团队基本稳定,并且是企业的主要股东;

(3)创办企业已获得500万元(含)以上具备资质的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机构原则上应该由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备案),或北京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会商、审核或备案,或是入选中关村管委会“中关村创业投资风险补贴合作伙伴”或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设立的参股基金的管理公司。

(4)入选“千人计划”创业类人才、“海聚工程”创业类人才或“高聚工程”创业未来之星的人才,所创办企业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5)入选中关村“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的创始人(目前仍然在任),企业成立五年以内,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并纳税。

申报指南:2015年人才专项申报指南

政策依据:《海淀区激发科技创业活力支持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3、人才专项(海英人才-青年英才)

补助金额:加大对“海英人才”的支持力度。鼓励各类人才(团队)在核心区创新创业,经认定纳入“海英人才”予以支持。根据“海英人才”的创新成就、区级贡献等,给予最高30万元(团队最高50万元)奖励,连续实施三年;同时对“海英人才”等高端人才给予公租房配租、医疗、子女教育、房租补贴等方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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